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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近於义:诚信可贵

2011-06-23 11:08
来源:半部论语学管理 作者:马千里
有子曰:“信近於义,言可复也。” 『有子说:“承诺要符合正义才可兑现。”

信近於义:诚信的可贵

  有子曰:“信近於义,言可复也。” 『学而⒈13』有子说:“承诺要符合正义才可兑现。”
  
  有个小品叫“如此包装”,其中一个细节是,无良老板利用合同强迫演员欺骗顾客,演员在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上了无良老板的当,于是拒绝履行合同。无良老板以演员违约必须罚款为由威胁演员必须履行合同。结果,以演员签约时用的是艺名“麻辣鸡丝”,不是自己的真名实姓为由,摆脱了无良老板的胁迫。这个小品的这一细节,无形中向大众灌输了一个错误的法律常识:只要你签了字,不管合同是否合法,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实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合同的内容本身合法的前提下,而且双方是在自愿情况下签字确认,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合法,或者签约一方是在受胁迫、受欺骗的情况下签字,这样的合同都不受法律的保障。诚信也是一样,有子认为,只有符合正义的承诺才可以兑现,对于不符合正义的承诺,完全可以不去兑现。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往往过分强调了信守承诺,而缺乏对诚信内容的审视。比如《史记》中记载了一个尾生守信的故事,说有个叫尾生的男子,为了信守与女朋友约会的承诺,宁可被上涨的河水淹死也不离开约会的地点。这样愚昧的诚信故事不但不能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反而会误导民众,会让民众误以为严守诚信是一件愚蠢的事、盲目的事、没有是非观的事。
  
  这样错误的诚信观不幸的是正被许多无良企业主利用起来欺骗胁迫工人和客户,比如利用工人的弱势地位,逼迫工人签署严重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利用垄断地位,制定不合理的行业霸王条款等,都是利用人们错误的诚信观施展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诚信罪恶伎俩。
  
  坚持管理者的诚信原则,首先要有清醒守法原则,对于所有的承诺或合同,首先要看其是否合法,只有合法的,才应该去坚守诚信,对于不合法的,不但不应该屈服,还应该有勇气通过各种方式去推翻或抵制不合法的承诺或合同。比如对于企业强迫管理者签订的有违法内容的合同,则应该据理力争、或通过其他方式、技术性地强迫无良老板修改其不合法的内容。
  
  作为管理人员,尤其应该在维护部下合法权益方面,挺身而出,为部下据理力争,而不能成为不讲诚信的无良老板的帮凶来一起欺骗部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诚信的合格的管理者。同样,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建立培养和指导工人建立正确的诚信观,就是其中之一。要做到这一点,管理者自己首先要建立正确的诚信观。
  
  诚信是可贵的,但是诚信并不等于盲目地无条件地兑现一切承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但不合法的承诺本身不需要兑现,在被逼迫、被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承诺也不需要兑现,即便是合法的、也是在自愿情况下的承诺,如果遭遇到了不可抗的因素,还是可以不兑现的。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兑现承诺,并不算违反诚信。这些,我想是现代诚信观与中国传统诚信观的不同之处,是我们应该加以区别的。


(责任编辑:笑傲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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