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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四等人”划分是对民族融合成果的承认(3)

2011-04-22 09:45
来源:史学集刊 作者:李大龙
元王朝将天下之民分为四等,固然是其民族政策具有民族歧视成分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仔细分析四等人划分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五代宋辽金时期民族大融合


  元王朝将天下之民分为四等,固然是其民族政策具有民族歧视成分的表现形式之一,但仔细分析“四等人”划分的依据,实际上就是五代宋辽金时期民族大融合的结果。诸如汉人、南人等级的划分,《元史·选举志》所载“汉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东平等九人,山东七人,河东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云南二人,甘肃二人,岭北一人,陕西五人,辽阳二人,征东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广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可见,基本上分布在南宋统治区域除四川之外的汉人都属于南人的范围,其他地区包括四川的汉人都纳入到汉人等级中。但所谓汉人的等级,也包括了已经汉化的渤海人、契丹人、女真人等。也就是说,“四等人”的划分尽管有民族歧视的成分,但对民族融合也有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不同等级内的民族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另一方面这一划分又迫使同一等级内的民族由于政治待遇等相同而日益凝聚在一起,加速了它们之间的融合步伐。

  蒙元“大一统”的形成,不仅促成了蒙古民族的发展壮大,也推进了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进程,曾经建立实现中国北部统一王朝的契丹、女真民族,除居住在故地的女真人外,基本和汉等其他民族融合了,实现局部统一的党项人在经过元朝之后也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伴随着这些民族的消失,一些民族,诸如汉族得到了壮大,同时在民族融合中也诞生了一些新的民族,畏吾儿、回回即是在宋辽金元时期的民族大融合中形成的。

  “回回”一词,据学者的考证最早出现于宋人沈括的《梦溪笔谈》中。该书卷五载有诗一首:“旗队浑如锦绣堆,银装背嵬打回回。先教净扫安西路,待向河源饮马来。”尽管关于此处的“回回”是指“回鹘”还是指回回民族,学者们还存在较大分歧,但是回回民族开始形成于宋元时期是较普遍的认识。元代的“回回”是指成吉思汗及其后代西征之后,葱岭以西地区居民迁居中国的侨民,包括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其他信仰伊斯兰教的中亚民族成员。由于这些被称为“回回人”、“西域人”、“西北人”、“色目人”的回回民族的先民是较早接受蒙古统治的,成为蒙元实施统治的重要依靠力量,因而在成吉思汗时期就开始大量东迁,其身份或为军士、官吏,或为商人、学者、工匠、医生等等,但以军士和经商者居多。这些回回人东迁之后,广泛分布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城市,诸如泉州、大都等,有些则进入到了边疆地区,诸如回回人赛典赤-赡思丁任职云南行省时有不少回回人随从前往。这些分布于各地的回回人,由于多是只身东来,很少携带家眷,因此很多人与留居之地的民族互通婚姻,加之伊斯兰教信仰的存在,在元代他们已经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同时由于他们政治待遇相同、宗教信仰相同,最终在吸收其他民族成分的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多种民族成分的新的人们共同体,入明后开始以“回回”为名活动于政治舞台,成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新成员。所以有学者认为“元朝末年,回回已经具备了一个民族的雏形”。

  最后,“四等人”的划分进一步巩固了草原地区民族的蒙古化,蒙古汗国的出现对草原众多民族的蒙古化所起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而元朝的持续统治和“四等人”的划分对草原民族的蒙古化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更有助于蒙古各部的融合。明代之后,草原地区众多民族的蒙古化过程基本完成,历史上活动在草原地区的众多民族或部族基本上都成为蒙古民族的组成部分。辽阔草原地区民族分布和融合的变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似乎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阐述。

  总之,“四等人”的划分既有维持大一统的需要,也是对民族融合成果的一种承认,而以蒙古人为国之根本、色目和汉人互相牵制的政策又导致了民族分布格局的巨大变化,进而为更大范围内的民族融合创造了条件,所以仅仅以民族歧视和压迫来评价元朝“四等人”政策的历史作用似乎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科学的。

 

(责任编辑:柑柠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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