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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回归“心画”本体(2)

2011-06-27 09:51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沈鹏
这里我们把字与书分开,一面说明字为基础,一面更指出书法艺术独立性。字可以说是表意的符号、工具。书法则是在字的基础上的创造。我说过立足于形
 
这里我们把“字”与“书”分开,一面说明“字”为基础,一面更指出书法艺术独立性。“字”可以说是表意的符号、工具。“书法”则是在“字”的基础上的创造。我说过立足于“形美”的艺术,与文字的“意”、“音”无关。书写一篇美文或者美的诗词,满意于综合性的欣赏,但是书法仍是独立的存在。书写的诗文只是“素材”。我在《书法,在比较中索解》一文中,谈到“把书写的‘素材’当作书法作品的‘内容’,几乎是最常见的误解。”举个简单的例子:倘有“喜”、“怒”、“哀”、“乐”四个字以同样字体由一位书写者写出,分别悬挂,给人的心理反映肯定不同。读者会随着四个字的含意引发喜、怒、哀、乐的情感,这是出于文字内含的意蕴,至于书法,则是点画、结体的形式因素,属另一层面。书法创作发挥四个字的形式美,不会随字的含意变化性情。当然书法有性情,那是书法自身的性情,不随字的内容变化。所以相对于书法而言,我更乐于把书写的文词称为“素材”。在文人画,古人有“喜气写兰,怒气写竹”一说,大致兰花柔韧,竹竿刚直,所以当下笔之际有“喜”、“怒”的感觉,倒不是兰花与竹子二者有“喜”、“怒”之别。由此又可以窥见写意画的“写”与书法有共同点。不过在书法,点画因“字”而挥运的创作状态,不像画兰、竹那样直接与被画的对象合为一体。
 
我在《书法,在比较中索解》一文中,又举蔡邕《笔论》、李阳冰《上李大夫论古篆书》、韩愈《送高闲上人序》、康有为《广艺舟双楫·碑评第十八》等著述中由书法比喻天地万物,包括各类人物的举止神态,得出以下认识:
 
“……很有趣,以上所有论述书法造形的语言,都仅止于比喻。虽然出以形象化的类比,却绝非书法直接描画的形象,而尤其是所有的比喻仅止于书法艺术自身,没有一种比喻同书法作品的文词素材相关联。古人早就懂得书法艺术的独立性。”
 
在绘画为形象者,在书法属意象。“有意味的形式”(Significant form)这一词组,Significant原释“有意义的”、“重要的”,而“意味”更合原意。倘从我国传统美学的词语找对应,“有意味的形式”唯有“意象”最为贴近。
 
认定书法“纯形式”的性质,有人难以接受,奇怪“形式”怎么可以脱离“内容”?怎么会有无内容的形式?岂非“形式主义”?其实“有意味的形式”已包含了内容——“意味”,只不过它与特定形式相对应,那“内容”便不同于一般造形艺术,造形艺术的形象性,与书法艺术的“意味”不属同一个范畴。“意味”可以用文字语言解说,可以用具体形象作比方,但书法的“意味”便是它自身,不可能复述,借作比方的具体形象也只是比方而非书法造形。否则书法就不是“这一个”特殊的艺术了。
 
书法作为一门纯形式的艺术,是否可以作进一步的分解呢?我以为,把一切形而下的因素统统排除,剩下的只有书写者个人情感留存。情感的纯粹个人性质,由人的思想意识决定,又因为书法创作纯系个人行为,便更加突出了情的作用。“书,心画也”一语所以千古不易,就在于用最简明的语言道出了书法的本体性质。近人邓以蛰在引用上述扬雄语后说书法“毫无凭借而纯为性灵之独创”。“毫无凭借”说的是书法虽以天地万物包括人自身为创造的灵感,但不直接摹写具体可视对象。仅凭最单纯的线的运动发挥性之所至。古人谈书法情感本体性,可以举出许多精彩的话语,比如“把笔抵锋,肇乎本性”(《记白云先生书诀》)“艺之至,未始不与精神通”(姜夔《续书谱》)“书法乃传心也”(项穆《书法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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