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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解读:谨慎严明的施用刑罚

2010-05-14 15:39
来源:上下五千年网 作者:莫基多
周公的这些观点很有点现代意味,并且是有意识地把刑罚作为维护统治地手段。值得注意地是强调不能用“人治”来代替“法律”,也就是要讲究规则,按规则办事,不管统治者个人是

      【原文】

 
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1)。人有小罪,非眚(2),乃惟终自作不典(3),式尔(4),有厥罪小(5),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6),适尔,既道极厥辜(7),时乃不可杀。”
王曰:“呜呼!封,有叙时(8),乃大明服(9),惟民其勅懋和(10)。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11)。若保赤子(12),惟民其康。
“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13)。”
王曰:“外事(14),汝陈时臬司师(15)。兹殷罚有伦(16)。”又曰:“要囚(17),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18),丕蔽要囚(19)。”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20),蔽殷彝(21),用其义刑义杀(22),勿庸以次汝封(23)。乃汝尽逊曰时叙(24),惟曰未有逊事。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25)。朕心朕德,惟乃知。”
 
【注释】
 
(1)敬:恭谨。明:严明。
(2)眚(sheng):过失。
(3)终:经常。典:法。
(4)式:用。尔:如此。
(5)有:虽然。
(6)眚灾:由过失造成的灾祸。
(7)适:偶然。道:指法律。极:穷尽。辜:罪。
(8)有:能。叙:顺从。时,这。
(9)明:顺服。
(10)勅(chi):告诫。和:和顺。
(11)毕:尽。咎:罪过。
(12)赤子:小孩。
(13)刵(er):古时割掉耳朵的刑罚。
(14)外事:判断案件的事。
(15)陈:公布。臬(nie):法度。司:治理,管理。师:治理,管理。师:众,指臣民。
(16)伦:条理,法。(17)要囚:幽囚,囚禁犯人。
(18)服念:思考。
(19)丕:乃。蔽:判断。
(20)事:从事,施行。
(21)彝:法。
(22)义:宜,应该。
(23)勿庸:不用。次:恣,顺从。
(24)逊:顺从。(25)若:顺从。
 
【译文】
 
王说:“啊!封,对刑罚要谨慎严明。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只是由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律给予适当处罚,不应把他杀掉。“
王说:“啊,封,如果你能照这样去做,就会使臣民顺服,臣民就会互相劝勉,和顺相处。要像医治病人一样,尽力让臣民抛弃自己的过错。要像护理孩子一样保护臣民,使他们健康安宁。
“除了你封可以惩处人÷杀人之外,任何人都无权惩罚人、杀人。除了你封可以下令割罪人的鼻子和耳朵外,任何人都不能施行割鼻断耳的刑罚。”
王说:“你宣布了这些法律后,要依据它们来惩治罪犯。根据殷商的刑罚来判罪时,该用刑的就用刑,该杀的就杀掉,不要照你的意思来行事。如果完全按照你的意思行事才叫顺从,那么就没有顺从的事。唉!你还是个年轻人,不可顺从你的意思。我的心愿和德行,只有你才能了解。”
 
【读解】
 
这一节专讲“慎罚”,即使用刑罚要慎重。我们可以发现这样几个要点:施用刑罚不能光看罪行,还要看动机,重罚故意犯罪且不思悔改者,适当处罚过失犯罪且愿意悔改者;惩罚罪犯像治病救人;执政者亲自掌握刑罚,确保刑罚的权威性;对判决要慎重,多考虑;不能用自己的意愿来代替刑罚。
周公的这些观点很有点现代意味,并且是有意识地把刑罚作为维护统治地手段。值得注意地是强调不能用“人治”来代替“法律”,也就是要讲究规则,按规则办事,不管统治者个人是否喜欢,犯了规就得处罚。
专制主义的“家天下”是没有规则的,从不讲规则。朕即天下,朕即法律,老子天下第一,老子就是家长,生杀予夺全凭家长一时兴之所至。高兴了,就赏赐爵位封地;不高兴了就投进牢狱,夺去性命,诛灭九族。对统治者来说,没有规则,就获得了最大的方便,可以恣意所为,就像一个人在足球场上可以抱着球横冲直撞一样。
专制主义暴君的法律,规则就是他的个人意志。“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哪管什么国家不国家,什么老百姓不老百姓。国家、百姓、财富等等全是暴君的私有财产,全是揣在他兜里的钞票,可以任意支取,任意花销。
周公推行“德政”,辅之以法律手段,使他获得了开明君主的美名。可惜的是他还没有开明到打破等级观念,提出人人平等÷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他依然是把统治者当作奥林匹斯山上的神祗,居高临下地遥控人间。

(责任编辑: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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