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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宅进城不可取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2011-07-25 11:51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我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气候多样,加上民族众多、文化各异,传统民居也形态繁多、异彩纷呈,古宅等乡土建筑遍布广大乡村,成为我国数量最多、文化内涵最丰富的文化遗产种类

  浙江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有处全省最大的古宅集散地,专门收购、修复、出售古宅。作为一个利润丰厚的利益链的中转站,这里一头连着江南农村的破旧古宅,另一头连着大中城市的光鲜买家。

  应该如何看待这一现象呢?

  有专家认为,“很多遭变卖的古宅已经达到申请文保单位的条件,但由于人们保护意识不强,加上古宅大多是共有的,本身又破旧,就低价出让,几经转手被卖到城里。这是一种恶性循环。”也有人认为,“如果古宅周边的历史风貌已经改变,本身也已受到破坏,在维修资金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卖出后进行异地保护也是可行的方案。”

  对这些非文保建筑,目前政策还留有空白。表面上看,谁是谁非,难下定论。然而,古宅进城实不可取。

  我国历史悠久、疆域辽阔、气候多样,加上民族众多、文化各异,传统民居也形态繁多、异彩纷呈,古宅等乡土建筑遍布广大乡村,成为我国数量最多、文化内涵最丰富的文化遗产种类之一。它们看起来陈旧不堪,却留下了前人的奋斗踪影,沉淀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蕴藏着浓郁的民俗风情,掸去尘土,就会闪出耀眼的金光。它们是不可复得的瑰宝,传承至今,弥足珍贵,必须珍惜。

  古宅等乡土建筑是一个地方历史的见证,留住它们对于存续历史、传承文化极为重要,必须善加保护。保护好古宅等乡土建筑,就要努力保持其历史原状。古宅与其存在的环境,如同鱼和水、花与叶,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古宅保护应当是真实、全面、完整的保护,是原状与价值的有效保护,是古宅与周边环境的统一保护。即使某处古宅已经残缺,毕竟还是原作的组成部分,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科学信息;某处古宅的周边环境已经发生变迁,毕竟还存在着原来的历史痕迹,后人还能有迹可寻。一旦被彻底拆除、被重新打造、被异地重建,古宅的真实性、整体性就消失殆尽,无价之宝就会失去了价值。古宅保护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和严格的程序进行,努力做到不改变原状,重现当年的历史风貌。

  然而,真正要做到这些,又谈何容易。

  在一些古宅等乡土建筑较多,经济发展滞后的地区,保护的责任格外沉重,个体农户无力承担,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也难做好保护工作。在保护工作不能放松,维修资金大量缺口的情况下,需要解放思想,寻找新路。前些年,江苏省苏州市对一些非国有控保濒危古建修复实行“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政策,通过地方立法鼓励民资进入,让有经济实力的新主人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在原地、原址对古建进行修复、保护,吸纳6亿多元的民间资本参与修复工作,使49处濒危古建恢复了原貌。这个经验值得借鉴。对于那些拥有大量乡土建筑、经济发展又较为滞后的地区,保护古建是个永恒的主题,要使其不成为当地的沉重负担,需要寻求一条新的保护之路:吸引民资投入,保护乡土建筑。

  在我国,乡土建筑长期没有被纳入到文物保护的视野中,投入的保护资金也是杯水车薪。城市化建设正在向我国乡村迈进,这就使得乡土建筑保护工作面临极大的困难,一些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的乡土建筑正面临消亡的危险。令人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变。国家文物局牵头制定的《新农村建设中应予以保护的建筑推荐标准》,已将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乡土建筑列入保护范围。“十一五”期间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也已将乡土建筑作为一个门类列入。保护乡土建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应当提高认识,保护好乡土建筑,保护好祖宗留下的无价之宝,让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永生。 

(责任编辑:柑柠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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