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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为何被掩盖真实目的(3)

2011-08-12 10:28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 李寻
3、青苗法:原本在民间,就存在有一些借贷机构和个人,在开春青黄不接的时候,靠收放贷款(利息高的就被称为高利贷)牟利。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就


  3、青苗法:原本在民间,就存在有一些借贷机构和个人,在开春青黄不接的时候,靠收放贷款(利息高的就被称为高利贷)牟利。王安石推出青苗法,就是由官府来承担此项业务,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放贷,秋收后再连本带利收回。实际上是将原来的民间放贷资本的收入,转为官营的放贷机构,变成政府收入。

  4、保马法:政府军队所需要的军马,原来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养的,但是投入大、浪费多。王安石推出“保马法”,将战马承包给普通百姓喂养,条件是政府可以适当免除养马百姓的赋税,并给予以少量的补贴,这样既减少了政府的支出,又有战马可用。

  从上面四项法令来看,就是把原来民间资本经营的能赚钱的商业、贸易以及金融业转为官办的垄断企业,通过这些企业的利润为国家增加收入;同时,把国家经营得不好的养马业转为民办,减少国营企业的亏损,为国家减少支出。这一增一减,国家的收入就增长了,达到了富国的目的。

  当然,王安石变法也没有完全做到不增加百姓的赋税,比如他推行的“募役法”(也称免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增加百姓赋税的办法。原来北宋官府里除了官员之外,还要一些从事杂务的衙役,这些人是由各家各户轮流派人充当的,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强、业务不稳定、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等问题,王安石推行“募役法”,改由各家各户按一定比例交钱,由官府再拿这笔钱雇佣稳定的衙役,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当然也有一定的对特困户的减免措施),这一法令实际上是使官府所需衙役(包括衙前重役、散从、马夫、典吏等)职业化了,变成了领国家官粮的“行政事业单位成员”。而全体老百姓则需为这些人员多交纳一份“行政事业附加费”。如果说,前面四项法令还是通过官办企业的方式间接为国家敛财的话,那么“募役法”则是赤裸裸的以增加税赋的方式直接为国家敛财了。因为这项法令解决的不仅是官府工作人员的工作稳定性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增加了国家收入。这笔帐很简单:原来每十户百姓,每年有两人去官府服役,这一年只是有两户人家受影响;变法后,这十户百姓年年都出钱,由官府再分雇两个别的人去服役,这十户人家从每五年轮一次有负担变成了年年有负担。而且,十户人家交上来的钱,也许是够雇佣五个人的,可官府只需要两个人,那多出来三个人的钱就变成国家增加的收入了。据统计,熙宁九年(1076年),收的免役钱为1041万,实际雇佣衙役支出只有648万,节余392万就成为国家多增收的钱了。另外,从熙宁六年发出的青苗钱利息来看,剥削率也够高的了,当年发了1103万青苗钱,收回的利息是292万,利息率约为26%,按现在的标准,利率也不低了。(有资料说当时的高利贷利率为100%到200%,我怀疑这种说法的准确性。)由此看来,司马光批评王安石敛财,增加百姓负担,是有道理的。

  王安石变法的实际效果

  王安石变法的实际效果如下:

  1.加了国家财政收入,通过变法确实增加了国家收入。据杨子忠先生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宋神宗熙宁六年散发的青苗钱为一千一百零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单位是“贯匹石两”),回收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贯匹石两),利息钱为二百九十二万(贯匹石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0,卷332);熙宁九年免役法的收支情况为:这年全国共收免役财赋一千零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匹石两),支用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贯匹石两),宽剩三百九十二万六千八百六十五(贯匹石两);神宗逝世的元丰八年,国家财政总收入达八千二百四十九万六千三百(贯石),比宋真宗天禧五年国家财政总收入的六千五百一十三万八千(贯石)多收入一千七百三十五万八千三百(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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