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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样“调控”房地产(2)

2015-03-30 14:45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南京日报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

清朝的规定则在照搬明朝法律的基础上又加了一条:“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就是说,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人一起受处分。

明清政府何以要这样规定?目的是严防官员腐败,维护自身统治。毕竟官员收贿方式花样繁多,又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最难查清,于是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地拥有房产。那些在任职地买了房的,会被默认为贪污,受到严惩。

明太祖逼官员给穷人盖房

《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七年农历八月,朱元璋给南京的官员下了一道圣旨,在龙江找了一块闲置土地,盖了260间瓦房,供没有住房的南京人居住。南京的官员很快执行了。一个月后,朱元璋又给上海(当时叫华亭县)的官员下旨,让他们对宋朝留下来的居养院进行翻修,修好后让没有住房的上海人居住。上海的地方官也很快执行了。

试点成功,朱元璋认为可以在全国复制“南京模式”了。当年年底给中央的官员下旨:“全国范围内,没饭吃的,国家给饭食;没衣服穿的,国家给衣服;没房子住的,国家给房子”。明太祖之后,各大城市的房价还是扶摇直上,朱元璋“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彻底破灭了。

明清设“找房款”制度防炒房

明清时期没有人囤房,其原因就是“找房款”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刚开始我卖房时卖了你1万块,过了些日子,我发现房价已经涨到了5万块了,那么我拥有一次让你“找补”给我房款的机会,即卖方向买方追讨一部分货款,以补足商品的价值。

康熙六十年(1721年),江苏武进人刘文龙将自己的一亩八分地以7两银子的价格卖了出去,时隔8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为由,委托中介向买家“找”了1两银子。自明清到民国,找房款现象屡见不鲜。

清朝政府明文规定,允许卖方“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即使买卖双方已经钱货两讫,房子也过户到买主名下了,如果后来房价涨了,卖方仍有权利让买方再掏一次钱。而且在历朝历代,朝廷往往都会限制一个人拥有园宅地的面积。如果购买超过指标,那么每超一亩就得挨十大板。

清朝为旗人建“经济适用房”

明朝以后,因为城市的发展,城市居民的住房渐渐成了执政者不得不关心的问题。于是,在清朝,经济适用房出现了。但清朝的经济适用房和现代的恰恰相反,清朝的经济适用房是专门为特权阶层建造的。

清朝初年,大批旗人来北京定居,清政府将汉人统统搬到外城去住,把内城腾出来给旗人。内城房子盖好后,清政府按品级给旗人分配,一品官20间,二品官15间,三品官12间,四品官10间,五品官7间,六品七品官4间,八品官3间,九品官和没有品级的普通旗人一人两间。

到乾隆年间,旗人越来越多,内城房子不够用了,而且一些旗人吃喝嫖赌,领的钱粮不够用,把政府分给他们的房子偷偷卖了出去。乾隆一方面继续给旗人盖房,另一方面开始搞房改:第一,国家不再给旗人免费分房(有特殊贡献以及跟皇室有特殊关系的旗人除外),哪个旗人嫌房子不够住,可以向政府申请购买;第二,原来分到的房子可以卖,前提是你得把它从国家手里买下来,从公房变成私房,从只有使用权变成拥有所有权。

于是,旗人花了很少的钱,把原本属于公家的房子,统统变成了私人财产。乾隆四年,一个叫额森特的旗人交给内务府57两银子,就买下了一个坐落在正阳门外高井胡同、拥有三间正房两间厢房的小型四合院。这个四合院按市价,至少500两银子。像额森特这样享受到经适房的旗人,乾隆年间至少有50万人。

在清朝,不仅北京城里为旗人修建了海量的经适房,全国各地到处都有享受特殊优待的旗人居住区。以南京为例,当时明故宫至通济门的一大片区域都划给了满人。满族人聚群而居,因此南京人把这块地方称为“满城”。至今,在这一块区域内,还留有蓝旗街的名字,顾名思义,当时这里是蓝旗满人的经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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